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即失去了原来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40号中强调,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仅有合同生效才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若合同无效[1]、未成立导致守约方遭受损失的,不得主张可得利益损失。那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有哪些裁判规则?

1.认定可得利益,应当坚持客观确定性,即该利益的取得,不仅在主观上是可能的,在客观上也是确定的,只是因为违约行为的发生,才使得该利益未能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知民终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如涉案合同履行完毕,赛亿公司按期完成各阶段研发任务,雅洁公司会实现合同利益,如前所述,虽然赛亿公司迟延履行并不是导致雅洁公司合同利益无法实现的直接原因,但是赛亿公司迟延履行确实会对雅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产生消极影响,故,对于雅洁公司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予部分支持。鉴于雅洁公司并未提供预期利益损失的具体计算依据及相应证据,原审法院根据软件行业惯例酌情确定赛亿公司赔偿雅洁公司10万元并无不当,亦没有超过赛亿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应予维持。

2.应当综合交易形式、合同条款、并依据关联性来确认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一般为净利润损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01民终号其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本色原酒地区合作经销合同书》第七条的约定,上海华樽给予吴斌每瓶30元,作为吴斌的利润。对于该利润,《本色原酒地区合作经销合同书》并无其他条款对吴斌是否应当获得该利润作出任何限制性约定,亦未约定该利润的获取与吴斌是否售出本色原酒以及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有关联关系。因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签署该《本色原酒地区合作经销合同书》时,即认可了吴斌在该合作中能够获取第七条约定的利润,该利润属于吴斌的合理预期。鉴于上海华樽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

3.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一方,应当对其遭受的损失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等承担举证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01民终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在于电建集团是否应当向宝砺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签订时新冠疫情已经爆发,双方当事人就新冠疫情对涉案合同的履行所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风险应当有所预见。本案中,宝砺公司主张因涉案商业模式为转售,其可得利益损失是涉案合同项下水质监测仪及法兰的转售差价,即售价减去进价所得之差额。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宝砺公司没有就水质监测仪、法兰的进价提供与本案匹配的合同、订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其次,宝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涉案商事交易中会产生的除进价外的相关费用、成本。因此,一审法院对宝砺公司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4.合同未约定赔偿数额,对于可预见的损失,法院对于损失的确定有一定的裁量权,综合其违约程度、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合同标的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额。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诉中,思库公司要求霖沛公司赔偿其获得合同项下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利润,系要求霖沛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合同债权人因违约遭受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损失,并且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时霖沛公司难以预见到思库公司将以三倍的价格转售案涉合同项下货物,故对思库公司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霖沛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因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结合其违约恶意程度、违约行为的表现、造成思库公司损失的原因力大小、合同标的等因素,酌定霖沛公司赔偿思库公司损失21,元。

在足以证明可得利益损失客观存在只是无法精确计算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做的就是基于裁量权来对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计算[2]。对于守约方而言,主张可得利益损失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可得利益确实客观存在,系因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证明标准达到“高度可能性”即可。若依据合同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难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金额时,由法官以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综合双方的违约行为酌定赔偿数额。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

[2]《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不能达到高度可能性情况下的可得利益”

往期推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可得利益损失研究

疫情下延误工期损失由谁承担

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

长按下图识别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kz/570.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 冀ICP备19029570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