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世纪法兰克王国,关于修道院征收什一税的
埃德加国王关于什一税的法令实际上表明了什一税已经成为教会的重要收入之一。什一税的类别广泛,但教会主要依赖于农业什一税的征收,因此获得较多的土地是教会维持什一税收入的重要条件之一。
一、修道院征收什一税的合法化过程一些富有的世俗信徒为了在死后能进入天堂,将领地上的教堂、庄园以及大量财产赠送给教会。
但随着教会内部财富的积累,上层教士的生活逐渐腐化,人们开始质疑教士们的奢侈和生活的混乱。而此时修道院逐渐发展为西欧基督教的一个基本组织。
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认为“修道院是从事上帝精神工作的特殊所在地,修道院把世界上人的道德分为两类:
在修道院之外生活的人大多数道德低下,他们只能遵守上帝的法则生活;居住在修道院之内的修士是道德高尚的人,只有他们才能够到达彼岸世界。”
一些资产丰厚的教徒们选择将财产捐献给修道院,而修道院也能从这些附赠土地上获取什一税收入。
但在西欧,没有证据表明8世纪之前,修士们会广泛获得什一税,人们通常将特定产品和收入的十分之一交给从事宗教活动的神职人员。
在修道院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当地主教会将一些庄园及其收入赠予修道院来维持修道院的正常运行,通过这种方式修道院会获得一些什一税收入。例如在年的《勒芒圣母修道院宪
章》中,勒芒主教埃吉贝尔指示负责大教堂十处地产的代理人:“这些属于大教堂的庄园,我们已授予圣母玛利亚修道院.......所有资产的什一税……我们命令你立即把这些什一税献给修道院”。
到9世纪初,什一税在修道院的收入中占据重要比例。阿达尔哈德认为,“我们的封臣和教民必须交纳什一税。
将从土地中产生的大什一税和小什一税,如谷物、葡萄酒、蔬菜等交给修道院。”如果距修道院较远,可在实物出售后为教堂带来现金。
实际上是一种将什一税折合成现金征收的方式。可见这一时期向修道院交纳什一税已经较为常见,而且什一税的交纳群体也十分广泛。修道院也逐渐积聚起许多财富。
比如9世纪时圣乌尔利希修道院属于穷困修道院之列,仍有庄园20处,此外修道院还占有矿场、盐井、森林、豁免世俗土地税,并拥有征收什一税、过路税、市场税及铸币权等经济特权。
教会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修道院拥有什一税的权利,部分主教、教士成为质疑修道院的主要力量,反对修道院获得什一税,甚至力图得到国王和教皇的支持。修道院为了维护什一税的征收权利,甚至不惜伪造证据。
在7世纪时,圣休伯特修道院的修士们与那慕尔伯爵争夺安贝卢克斯地区的什一税所有权。修道院追溯获取该地什一税的起始甚至追溯到罗马营地时期,认为那时的统治者已支持他们从整个安贝卢克斯地区征收什一税的主张。
除此之外,修士们同样也会寻求皇室、教皇的支持,来维护获得什一税的权利。关于修道院征收什一税的争议一直存在,反对者认为修士获得什一税剥夺了教士的财富;支持者则认为修道院完全有资格获得什一税。
在99年的圣丹尼斯会议上,聚集在一起的主教们试图从俗人和侍奉上帝的修士那里拿走什一税。弗勒里阿博阐述了修道院拥有什一税的理由。
他认为修士比神职人员更为神圣,修士们有权拥有神职人员和世俗人员的特权。主教必须保护他人的权利,什一税和教会的财产属于基督,主教可自留或捐出什一税的1/4或1/,他只是负责监督其余部分的分配。
由此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修道院的修士应获得通常付给神职人员的任何收入。
随着修道院什一税收入的增加,一些修道院改革者逐渐感到不满,他们认为在圣本笃统治时期或早期本笃会修士生活中,并没有提到修道院拥有什一税的权利。
修士们要遵从古代修士的生活,依靠自己的双手和劳动来养活自己,这才符合他们经常表达的理想,即原始、纯粹的修道生活。
除此之外,反对者认为修士与牧师的职责不同,牧师为教区居民提供祈祷等服务,他们理应获得什一税,但修士们并不从事这些活动。
圣伯纳德也认为修士和神职人员之间的区别在于牧师提供牧灵等服务,如果修士想要获得教区收入,他们就必须为教民提供宗教服务等。在本笃会早期,大多数修士并没有参与到这类活动中。
从9世纪到12世纪,越来越多的修士从事牧灵活动。修士与神职人员的职责逐渐同化。
支持者认为修士对上帝更虔诚,宗教内部也逐渐接受修道院获得教区教堂及什一税收入。教皇利奥九世也将从俗人那里收回的什一税送给修道院,并允许修士按照规定持有什一税。
年,格列高利七世确认了修道院埋葬死者及接受赠予的权利,这也为修士从事宗教活动、征收什一税提供了合法依据。
但反对修道院拥有什一税的现象一直存在,在年的拉特兰宗教会议上,一些主教再次攻击修道院占有“教堂、豪华的房屋、城堡、什一税以及圣坛上的祭品”。
卡西诺山修道院院长奥德修斯二世请求教皇的保护,“因为除了你,我们的主人,没有人会为我们而战”。教皇卡利克斯特二世支持了修道院的诉求
。之后,大多数主教逐渐放弃了对修道院征收什一税的抵抗,有的主教甚至放弃他们向修道院征收什一税的权利。修道院很少再遇到主教的阻碍,尽管偶尔会遇到困难,但几乎成为了一种形式。
12世纪中期,官方对修道院拥有什一税的权利给予了认可,格拉蒂安和亚历山大三世都将他们的最高权威赋予了这种教义,即修士在主教的同意下可从世俗人士那里获得什一税和教堂,并可以永久地持有它们。
从年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开始,这一过程包括一份由主教盖章的契约。在年《莫尔曼法令》中规定只有得到皇室和教会的许可修道院才能获得土地。但依然阻止不了主教以及世俗人员将资产、圣俸转拨给修道院。
随着修道院什一税的合法化,修道院什一税收入大幅增加。在11世纪末和12世纪时,全欧洲的修道院都已获得什一税。
一方面是来自主教的赠予。主教可以在他的教区分配什一税,或从自己的地产、什一税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支持修道院。昂蒂布的主教将他在莱兰岛上所有财产的什一税捐献给了那里的修道院。
年,法国国王菲利普一世经兰斯大主教批准,将其收入的什一税送给兰斯的圣丹尼斯修道院。0年塔拉戈纳主教把一座教堂连同其全部收入,包括“属于主教的第三部分什一税”,赠给了图卢兹圣瑟宁修道院。
另一方面,11~12世纪是英国教会圣俸转拨盛行的时期。诺曼征服后,在英国各地建立了许多修道院,这时兴起了一股向修道院捐赠土地、财产的热潮,以至于一些世俗教堂赞助人将堂区教堂的圣俸及圣职推荐权也捐赠给修道院,大量什一税流向修道院。
一些世俗教徒由于害怕责难和来世的永久惩罚,也开始如实交纳什一税,或连同土地上的什一税将土地赠送给修道院。
捐献者偶尔会指明什一税的用途。修道院获取的什一税不仅来自不断开发和耕种的土地,也来自森林、沼泽等地区。
结言年经国王菲利普一世确认,在修道院所管理的森林、地产中所产的任何东西都要交纳什一税,包括森林里所采到的蜂蜜。
在那里开垦的新土地上所种出的任何东西、所得到的任何收获也要交纳什一税。虽然这类什一税难以确认交纳比例,但也反映了修道院什一税的范围之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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