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喷之管道部分
8.0.1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条文说明:
为保证系统的用水量,报警阀出口后的管道上不能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配水管道可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涂覆钢管、铜管、不锈钢管和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报警阀前设置过滤器。
8.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时,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系统应为湿式系统,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且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9部分塑料管道及管件》GB/T.19的规定;
2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3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应无其他可燃物,吊顶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顶板应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mm。
8.0.4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洒水软管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且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2消防洒水软管应设置在吊顶内;
3消防洒水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8m。
8.0.5配水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镀锌钢管、涂覆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螺纹或法兰连接,当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2铜管可采用钎焊、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和卡压等连接方式;
3不锈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卡压等连接方式,不宜采用焊接;
4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管件可采用粘接连接,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管件与其他材质管材、管件之间可采用螺纹、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5铜管、不锈钢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8.0.6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立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8.0.7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8.0.8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10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条文说明:
为控制小管径管道的水头损失和防止杂物堵塞管道,本条提出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的最小管径不小于25mm的规定。
8.0.11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8.0.12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8.0.13水平设置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4‰。
条文说明: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要求有坡度,并坡向泄水管。规定此条的目的在于充水时易于排气,维修时易于排尽管内积水。
下表为关于管道部分的一个简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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